玉历宝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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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审慎办案不致冤

本章节601字2025-03-05 12:30:25

屈打成招,最易造成冤枉,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明文规定:“审问被告,应出以恳切之态度,不得用强暴、胁迫、利诱、诈欺及其他不正当之方法。”1屈打成招的供词,法官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。

《法令月刊》第七卷第十期载有阮大仁所作“浙江冤狱之一的杭州一师中毒案”一文,实在足以证明因果报应,现节录该文大意如下:

“1923年3月10日,浙江杭州省立第一师范学校,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,经公医鉴定结果,系饭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。该校学生俞尔衡,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,经刑警队认定有嫌疑而予拘捕。

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,屈打成招,自认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。刑警将俞移送法院起诉,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,将俞尔衡判处死刑。俞不服上诉,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经过,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。

俞尔衡在法庭上厉声地对承办法官说,‘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,你判我死刑,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的。’

果然,承办此案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,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,忽然得急病而死。”

这是当时浙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人人皆知的事实,后来经法学家阮大仁撰文公开发表。

所以,要避免冤狱,法官固应审慎,警察尤当负责。深望从事警政的同志们,今后努力精研科学的侦查技术,使真正犯罪者无法遁形,良民不致受冤。

编者注:

出自台湾《刑事诉讼法》第98条。大陆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第十九条、五十二条、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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